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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6

企业涉数据侵权研究之涉数据侵权行为

前言:在数字化时代,企业数据已经成为企业最重要的资产之一,同时也带来了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等方面的挑战。实践中涉数据侵权方式各有不同,企业在明确自己享有哪些数据权益的基础上,如何认定侵权行为从而进一步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文旨在通过分析现有司法判例,对涉数据侵权行为进行分类分析。

通过对现有案例的检索,笔者将企业涉数据侵权行为分为以下几类:

1、直接售卖他方数据产品

案情:在爱拼公司等诉学而思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学而思公司等在其经营的网站、app、微信公众号中以不正当手段使用和售卖爱拼公司收集、加工的“662所高校学生毕业十年就业薪酬和就业行业分析”数据。

原告权益:首先,涉案数据系爱拼公司等投入智力劳动,对诸多高校毕业生十年间的就业薪酬及就业行业相关数据进行深度分析与系统整合而形成的大数据产品。其次,涉案数据本身不涉及任何用户主体信息和特征,也不具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可能性。最后,原告向消费者有偿提供涉案数据并广泛宣传,已形成原告重要的经营资源。故爱拼公司等对涉案数据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被告侵权:被告所售卖的数据与原告制作数据虽非完全一致,但被诉平台使用、售卖的数据,与涉案数据的一致性比例极高(不同时段比对的一致性比例均为90%以上)。据此可以认定被告使用了原告研发的涉案数据,并通过其运营的平台向消费者售卖。被告上述行为损害了原告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

2、利用合法账户违规获取数据

案情:在淘宝公司诉美景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中,淘宝公司通过信息整合形成了“生意参谋”这一产品,有偿提供给用户。美景公司利用已订购“生意参谋”数据产品服务的淘宝用户提供的子账户,为他人获取“生意参谋”数据产品中的数据内容提供远程登录帮助,从中获取商业利益。

原告权益:首先,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上已公示了《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与淘宝隐私权政策,明确宣示了收集、使用用户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这些信息经过匿名化、去标识化,并不具备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可能性。其次,“生意参谋”产品系淘宝公司在合法采集的网络用户信息和网络原始数据基础上,经过深度分析处理整合加工而形成的大数据产品,独立于网络用户信息、原始网络数据之外,是与网络用户信息、原始网络数据无直接对应关系的衍生数据。可以为运营者实际控制和使用,并为其带来相应经济利益,在实践中已经成为市场交易的对象,具有实质性的交换价值,故淘宝公司对涉案“生意参谋”数据产品合法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

被告侵权:美景公司经营的“咕咕互助平台”与淘宝公司经营的“生意参谋”数据产品的网络服务内容及网络用户群体相同,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其次,美景公司未付出创造性劳动,恶意组织分享“生意参谋”账户,将“生意参谋”数据产品直接作为自己获取商业利益的工具,属于不劳而获“搭便车”的不正当行为。再次,美景公司的“咕咕互助平台”对“生意参谋”数据产品构成实质性替代。综上,美景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3、违规登录账户获取数据

案情:杭州某公司与浙江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某公司系“女装网”的运营方及管理者。被告系中服网的开发商和运营商。被告通过“撞库”的方式登录“女装网”,查看和获取原告统计整理的经销商数据。

(百度百科解释,撞库是黑客通过收集互联网已泄露的用户和密码信息,生成对应的字典表,尝试批量登录其他网站后,得到一系列可以登录的用户。很多用户在不同网站使用的是相同的账号密码,因此黑客可以通过获取用户在A网站的账户从而尝试登录B网站,这就可以理解为撞库攻击。)

原告权益:涉案数据是原告通过对女装网所形成的加盟数据信息进行加工处理,整理并加贴标签,形成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经营性信息。该数据以有偿方式为服装品牌方提供,能够为原告带来竞争优势和商业机会,属于竞争性财产权益。同时,原告是涉案经销商数据库的实际运营者,故其享有相关权益。

被告侵权:原告与被告各自经营的两个网站提供服务同质化,被告通过“撞库”的方式登录原告运营的“女装网”并获取“女装网”的经销商数据,主观上具有“搭便车”“不劳而获”的故意。被告不正当地超出必要限度使用涉案经销商数据信息,实质性替代了原告在服装网站上给品牌方会员提供的服务,导致原告客户群的流失和商业合作机会的减少,属于不正当竞争。

4、抓取他方数据在自己平台使用

案情:在微播公司诉创锐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中,微播公司经营抖音APP——短视频运营平台。创锐公司未经许可,抓取搬运抖音APP中的用户信息、短视频、评论内容并通过刷宝APP向公众提供。其中涉案视频数量多达50392个,用户信息数量多达15924个。

原告权益:对于短视频运营平台来说,使用抖音平台单一或少量短视频内容获得的经济价值十分有限,只有收集控制数量庞大的短视频,短视频平台才能够吸引大量用户,创造巨大的经济利益。微播公司通过合法经营,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抖音平台数据,形成了包括用户个人信息、短视频和用户评论在内的非独创性数据集合。该集合形成了微播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微播公司基于数据集合形成的竞争性利益受法律保护。

被告侵权:创锐公司未经许可,将涉案数据集合中的用户信息、短视频、评论内容整体抓取搬运至刷宝APP,攫取了微播公司的竞争资源,削弱了微播公司的竞争优势,破坏了短视频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5、帮助伪造数据,影响企业数据的真实性

案情:在腾讯公司诉祈福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中,腾讯公司通过提供微信公众号广告服务实现流量资源的变现,并对生产优质文章的流量主发放奖励。祈福公司运营的蚂蚁平台不直接从事微信公众号的刷量活动,但却为此类活动提供机会、场所撮合交易,帮助微信公众号运营者实施流量作弊。

原告权益:运营商对真实、清洁、可靠的微信软件涉案数据所产生的衍生性商业价值,具有正当合法利益。原告为研发、推广和运行微信服务付出了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目前微信平台已形成拥有庞大用户群体的微信生态系统,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良好的商业信誉,原告由此获得网络用户注意力和与此相关的正当商业利益及竞争优势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被告侵权:被告通过其运营的蚂蚁平台发布微信公众号刷量任务,刷量行为滋生大量无效流量,导致相关微信公众号的访问数据虚假,产生了欺骗、误导相关公众的客观后果,破坏微信平台软件数据的信任体系,打击相关公众对可信任数据的需求,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

6、监控和存储他方数据

案情:在腾讯公司诉搜道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中,被告开发的被控侵权软件利用Xposed外挂技术,将软件中的“个人号”功能模块以嵌套于个人微信平台方式运行,可以自动化、批量化操作与发布信息,同时突破了微信产品的安全技术限制,具有了收集、存储及监控微信产品数据的功能。

原告权益:微信产品数据资源系原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经过合法经营而形成的,该数据资源能够给原告带来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就数据资源整体概念而言,原告享有竞争权益。

被告侵权:被诉侵权软件具有收集、存储及监控微信产品数据的功能。被告利用Xposed外挂技术,将被控侵权软件中的“个人号”功能模块以嵌套于原告个人微信平台运行,明显属于利用原告既有数据资源“搭便车”式地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且被告擅自收集、存储或使用微信用户数据,危及微信产品用户信息安全,势必导致微信用户对微信产品丧失信任,进而恶化两原告既有数据资源的经营生态,损害两原告的商业利益与市场竞争优势,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7、截取流量

案情:在网聘公司诉魔方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中,魔方公司通过插件篡改“智联招聘”网站页面设置,插入比价窗口链接,以更低的价格诱导用户点击,用户点击后页面跳转至魔方网聘公司经营的网站。此外,魔方网聘公司还读取用户从“智联招聘”网站下载的简历信息,将用户简历存储到自身数据库。

原告权益:“智联招聘”网站经过长期经营和宣传,在国内招聘行业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拥有庞大而稳定的用户群体,形成较高的用户粘性。基于其商业模式,“智联招聘”网站通过多年经营和宣传在国内招聘行业所获得的竞争优势,属于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被告侵权:魔方公司通过页面跳转实现用户的截流,截取了“智联招聘”网站的用户流量,掠夺了网聘公司将获得的经营成果,破坏了网聘公司的商业经营模式。同时,魔方公司通过插件获取用户个人账户中简历的行为,无论其是否获得用户的授权许可,均不影响该行为的不正当性。侵权插件直接将“智联招聘”网站的用户规模、产品价值作为自身的竞争优势,明显属于搭便车的行为。被诉行为本质上属于不正当地利用他人通过长期经营积累的市场成果,为自己快速谋取商业机会和竞争优势的行为。


作者介绍

席国昕,睿扬青岛办公室实习律师,毕业于华东理工大学,主要从事知识产权业务及各类公司业务,以诚实、专业、高效和务实的工作态度服务于每一位委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