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扬研究
2023-12-12
产品包装设计的保护方式之——立体商标
提到产品包装设计的保护,很多人反应是申请外观专利,或者进一步的能想到著作权保护,但其实还有一种方式不被众人熟知,即立体商标。相较于公众熟知的二维商标,三维立体商标的“知名度”较低,在《商标法》里也仅仅是一带而过,但是立体商标的保护力度却一点也不弱,反而“战斗力很强”。通过几个经典的立体商标案例可以帮助公众更直观地理解立体商标,如国内的陕西博物院兵马俑、洋河酒业蓝色酒瓶,国外的费列罗巧克力包装、可口可乐瓶身、劳斯莱斯小飞人车标,都是非常成功的立体商标保护案例。



那么立体商标具体怎么回事,作者下面尝试与外观专利、著作权对比方式加以分析,希望有助于大家对立体商标的理解。
一、外观专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利:对某些注重于专利数量的企业,比如申请高新技术企业,那么外观专利相较于著作权和立体商标来说,还是比较划算的,一是因为外观专利申请材料相较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来说相对简单一些,授权时间短,可以帮助企业快速积累专利数量;二是费用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用和维护费用低,尤其是包装更新迭代快的企业,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后可以更新产品设计而不用继续缴纳原专利的年费。
弊:外观设计专利的独创性部分(即创新点)常常与同类产品仅存在细微差别,普通消费者对于这种细微差别不易察觉和分辨,因而常常被误导而买到山寨仿冒产品,专利权人维权难。

侵权赔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七十一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二、著作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第三条第一款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利:外包装设计的图案形象可以申请著作权保护,保护期限可长达50年,而且著作权的保护是不用申请的,在作品完成之日自然获得而不需要履行登记的手续。设计图片做版权登记可以更好的进行维权举证。
弊:保护范围仅限于图案设计,不包含产品立体形状,维权难,相似设计、山寨仿品层出不穷。

侵权赔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条例举省略)
三、立体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利:立体商标的保护期限10年,到期之前可以申请展期10年,并可以无限次申请展期,等同于永久保护,保护力度更大。
弊:法律规定存在空白,具体什么样式的三维标志符合立体商标申请要求没有具体明确的表述和规定,保护范围仅限定直观的视觉效果,不保护功能性外观设计,比如经典的飞利浦三头剃须刀,因三头设计是为了完成功能的设计,因此不予以立体商标的保护,保护范围和边界不清晰。
侵权赔偿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六十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第六十三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人民法院审理商标纠纷案件,应权利人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除特殊情况外,责令销毁;对主要用于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责令销毁,且不予补偿;或者在特殊情况下,责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进入商业渠道,且不予补偿。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在仅去除假冒注册商标后进入商业渠道。
总结:以上介绍的产品包装设计三种保护方式跨度较大,分布于《专利法》《著作权法》和《商标法》三部法律体系中,各个领域对于保护申请方式、保护范围、保护期限、打击力度和侵权赔偿标准分别不同。如果企业是快消品行业,包装更新换代快,那么可以选用外观专利;如果企业看重线上推广销售,那么选择著作权保护可能更合适,毕竟现在网络经济、眼球经济环境下,平面的图案设计更容易在网络端引起消费者共鸣,且自动获得保护;但是如果企业主要是通过线下市场交易,且注重发展长期的品牌效应,那么无疑立体商标更加适合,获得立体商标后商业壁垒高,保护期限长,打击侵权力度大。三种保护方式并无好坏之分,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发展需要选择其中一种,也可以三者并用,全方位实施保护力度。
作者介绍
李晓瑞,就职于山东睿扬(苏州)律师事务所,专注于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相关事务,具有律师资格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