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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31

新《公司法》重大修订之新增股东失权制度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对《公司法》的修订,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这次修订涉及许多公司法制度的重大变更。其中为加强对股东出资的规范,保护交易安全,新修订的《公司法》新增了股东失权制度,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现行公司制度体系下应对股东瑕疵出资的法律问题。

新《公司法》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股东失权制度催告程序

1.失权催告的主体:以公司名义发出书面催缴书。

2.失权催告的方式:书面方式。

3.失权催告的宽限期:不得少于六十日。

4.失权催告的法律性质:公司催告权是一种消灭性的形成权,体现出强制性和单方性。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向股东发出书面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就已经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二、失权股东的股权处置

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基于有限公司的特征,丧失的股权公司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若公司其他股东均不认购,则第三方可以向公司进行购买。若公司其他股东均不认购,也无第三方愿意购买,则公司也可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对失权股东的股权进行处置。

三、股东失权制度的法律后果

1.失权股东对公司的责任承担。股东失权意味对未缴纳出资的股权,该股东不再享有该部分股权对应的权利与义务,但不能因此免除该股东因瑕疵出资而产生的违约责任。

2.失权股东对于债权人的责任承担。为了避免股东利用失权制度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失权股东在转让股权或公司办理减资程序之前,应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失权股东的救济

虽然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自公司向股东发出失权通知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但在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情况下,依然有权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利。

虽然这一制度具体如何落地执行仍有待立法、司法机关进一步明确,但在法律层面上股东失权制度强化了股东的出资责任,有利于维护公司资本充足、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