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8-20
摘要:近年来,趋利性司法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日益突出,公安等司法机关受经济利益驱动,在立案、管辖、侦查、审判及执行等刑事诉讼各环节滥用权力,通过违规管辖、非法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定罪量刑及违规处置涉案财物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此类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破坏司法公信力,还制约经济高质量发展。其根源在于罚没收入与政法经费的不当关联、管辖制度缺陷及监督机制不足。基于此,本文从辩护视角出发,系统分析趋利性司法的表现形式与危害,深入探究其体制根源与制度缺陷,并从实体法、程序法、证据及涉案财物处置等维度提出具体辩护应对策略,包括通过法律解释限制入罪范围、挑战管辖合法性、排除非法证据、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等。同时,本文还探讨了完善趋利性司法治理的制度路径,如深化罚没款物管理制度改革、完善管辖制度与监督机制、提升相关制度立法层级等,旨在为有效遏制趋利性司法、维护司法公正、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思路与法治保障。
关键词:典型表现;体制根源;辩护应对;制度建议
近年来,趋利性司法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愈发凸显,尤其是以“远洋捕捞”为代表的极端形式,对司法公正、营商环境及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趋利性司法指公安司法机关出于经济利益驱动,滥用刑事追诉权,通过违规管辖、非法采取强制措施、不当认定犯罪及罚没财产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此类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企业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受阻、工人失业,还破坏了司法公信力,制约了经济高质量发展,阻碍了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地方财政收支矛盾加剧的背景下,趋利性司法问题呈现恶化趋势。中央及地方各级机关已采取一系列措施加以整治,如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专项监督、公安部出台管辖规定等,但由于体制机制根源未彻底消除,问题仍屡禁不止。在此背景下,从辩护视角探索应对趋利性司法的策略与方法,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陈永生教授关于罚没款物管理制度与政法经费关系的研究为核心,结合其他相关文献,系统分析趋利性司法的表现、根源,并从实体、程序、证据及涉案财物处置等维度提出具体辩护应对策略,同时探讨制度完善路径,为有效遏制趋利性司法提供思路。
一、趋利性司法的表现形式与危害
(一)趋利性司法的典型表现
趋利性司法在实践中呈现出多样化的表现形式,贯穿刑事诉讼的立案、管辖、侦查、审判及执行等各个环节。在管辖环节,“远洋捕捞”是最为突出的问题。例如,在网络犯罪案件中,利用司法解释对犯罪地认定的宽泛规定,将与案件仅有微弱关联的本地作为管辖依据,争抢案件管辖权。此类行为违背了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使管辖制度沦为逐利工具。
侦查阶段,趋利性司法主要体现为非法扩大强制措施适用范围。公安司法机关常超越法定权限,对非涉案人员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甚至通过拘留、逮捕涉案人员,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迫使其“自愿”交付财产。
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部分办案机关为扩大罚没范围,将企业正常经营资金与涉案资金混为一谈,对企业账户进行全额冻结,导致企业运营陷入停滞。
审判环节的趋利性则表现为不当定罪量刑。一些司法机关对无罪行为认定为有罪,对不应判处财产刑的案件判处财产刑,或对应当判处较低财产刑的案件判处高额财产刑。在涉及经济犯罪的案件中,过度扩大“违法所得”的认定范围,将合法经营收入纳入罚没范畴,通过加重财产刑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执行阶段,趋利性司法体现为违规处置涉案财物。部分办案机关未严格区分涉案财物与合法财产,对扣押的财物不及时审查返还,甚至擅自挪用、处理罚没财物。在罚没款物管理上,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通过各种方式将罚没收入与办案经费、人员福利挂钩,形成“以罚养执”的不良循环。
(二)趋利性司法的多重危害
趋利性司法对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造成直接侵害。企业一旦遭遇趋利性司法,往往面临账户冻结、财产查封等强制措施,生产经营活动被迫中断,甚至陷入破产境地。企业家可能被采取羁押措施,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其名誉及社会评价也受到负面影响。浙江检察机关在专项监督中发现,部分企业资产被查封2年以上且未解封,严重影响企业正常运营,经监督后才帮助123家企业解冻账户资金7000余万元,这一案例充分反映了趋利性司法对企业的危害。
从司法公正角度看,趋利性司法破坏了法律的统一适用和司法公信力。司法机关本应是公平正义的守护者,但其趋利行为使司法活动偏离了公正轨道,沦为追求经济利益的工具。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中立性、权威性产生质疑,“赢了官司输了钱”“案件处理看利益”等负面印象加剧了司法信任危机,不利于法治社会建设。
在经济层面,趋利性司法严重破坏营商环境,制约经济发展。民营企业家因担心遭遇趋利性司法而不敢投资,甚至将资金转移至境外,导致市场活力不足、投资意愿下降。同时,趋利性司法造成的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阻碍了要素资源的自由流动和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背道而驰。在经济下行压力较大的情况下,这种危害更为凸显,不利于稳定经济增长、保障就业。
此外,趋利性司法还对社会秩序和政治生态造成负面影响。它容易滋生腐败,使执法司法人员陷入“权力寻租”的泥潭,败坏政法队伍风气。民警与协警私自携带警械跨省向企业家索财的案例时有发生,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此类案例暴露了趋利性司法对执法司法队伍的腐蚀。同时,趋利性司法引发的冤假错案可能会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二、趋利性司法的体制根源与制度缺陷
(一)罚没款物管理与政法经费关联的历史惯性
趋利性司法的深层根源在于罚没收入与政法经费未能彻底分离,这种关联历经多年演变形成了历史惯性。自1951年以来,我国罚没款物管理制度先后经历了罚没收入提成、罚没收入退库、办案费用补助申报、“收支两条线”原则确立及细化五个阶段,尽管罚没款物与政法经费的关系逐渐剥离,但始终未能完全切断。
1951年至1982年的罚没收入提成阶段,地方罚没收入实行省级与县市级财政三七分成,允许公安司法机关按比例留作办案经费及奖励办案人员,使办案经费和人员收入与罚没收入直接挂钩,形成“多收多提”的利益驱动机制。
1982年至1986年的退库阶段,虽废止了直接提成的做法,但建立了罚没收入按20%至30%比例退库用于办案费用的制度,罚没收入与政法经费的联系依然紧密。
1986年至1998年的办案费用补助申报阶段,废除退库制度后,办案机关可申请专项补助,且仍能对有功人员进行物质奖励,收支分离改革不彻底。
1998年“收支两条线”原则确立后,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受政法机关上缴罚没收入总额限制,“少缴少得”的现象依然存在,同时编制外人员经费无保障,迫使财政部门返还部分罚没收入。
2001年以来“收支两条线”细化阶段,尽管进一步规范罚没收入管理,但非在编人员经费保障不彻底等问题仍导致收支挂钩现象难以根除。
2008年司法经费制度改革将“分级负责”改为“明确责任、分类负责”,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保障责任,但地方尤其是东部地区政法机关经费仍主要依赖同级财政,同级政府可通过控制经费迫使政法机关增加罚没收入。
2013年启动的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因地区经济差异等原因推进困难,截至2020年底仅18个省份实现经费省级统管,部分省份甚至出现倒退。
2020年《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确立“罚没收入与经费保障相分离”原则并废除办案费用补助制度,但由于其法律位阶低(部门规章),实践中常常被无视,中央政法机关交办案件涉案财物上缴中央国库后仍通过转移支付拨付办案经费,收支分离未真正实现。
(二)管辖制度缺陷与监督机制不足
管辖制度的不完善为趋利性司法提供了可乘之机。传统属地管辖原则在数字时代面临挑战,网络犯罪的跨地域性、非接触性使行为地与结果地分散化、多点化。司法解释对网络犯罪地的认定宽泛,包括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害人所在地等多个连接点,导致“沾边就管”的现象,个别司法机关通过制造关联点争抢管辖权,为趋利性司法打开方便之门。
管辖制度的不完善为趋利性司法提供了可乘之机。传统属地管辖原则在数字时代面临挑战,网络犯罪的跨地域性、非接触性使行为地与结果地分散化、多点化。司法解释对网络犯罪地的认定宽泛,包括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害人所在地等多个连接点,导致“沾边就管”的现象,个别司法机关通过制造关联点争抢管辖权,为趋利性司法打开方便之门。
监督机制的不足进一步纵容了趋利性司法。内部监督流于形式,同级监督因经费依赖等因素难以有效开展;外部监督如人大监督、舆论监督缺乏具体操作机制,监督效力有限。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管辖的监督缺乏明确法律赋权,难以形成有效制约。此外,罚没收入监管信息化水平低,缺乏全国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对罚没收入异常增长等情况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无法从源头上遏制趋利动机。
三、趋利性司法的辩护应对策略
(一)实体法层面的辩护策略
在实体法层面,应对趋利性司法的核心在于通过法律解释方法限制入罪范围,避免不当扩大刑事处罚。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这是对抗趋利性司法入罪泛化的重要手段。趋利性司法案件中,部分司法机关为扩大处罚范围,将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通过类推解释认定为犯罪。辩护中应严格审查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的符合性,指出类推解释的违法性,如在“伴伴”App直播平台案中,平台嵌入概率性游戏的行为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应通过否定类推解释为当事人辩护。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实现实质出罪。对于缺乏期待可能性等超法规阻却事由,可类推适用相关免责规定,将不应定罪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参照逃税罪中“补缴税款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类推适用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若行为人已补缴税款且未威胁国家税收安全,应主张无罪。
慎用不利于被告人的扩大解释,优先采用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方法。趋利性司法中,司法机关常通过扩大解释将民事行为升格为刑事犯罪。辩护时应严格界定法律术语的文义射程,避免过度扩大解释。在网文作者涉黄案中,耽美小说虽含色情内容,但具有文学属性,不应扩大解释为“淫秽物品”,应主张不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中,严格区分正常经营与传销行为,防止将“出资加入组织”的行为扩大解释为“拉人头”或“以发展人员数量计酬”。
(二)程序法层面的辩护策略
程序法层面的辩护重点在于挑战管辖权的合法性,遏制“远洋捕捞”式管辖滥用。主张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管辖权,这是对抗异地管辖滥用的有效方法。网络犯罪和涉众型经济犯罪中,根据与案件主要犯罪行为、犯罪事实联系最密切的地点确定管辖机关,而非仅依据微弱关联点。在吴某等人涉嫌计算机犯罪案中,A县仅因有用户充值使用软件就行使管辖权不合理,应主张由与犯罪行为、服务器所在地等联系更密切的公安机关管辖。审查管辖依据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对“人为制造管辖连接点”的情况提出异议。
涉众型经济犯罪中,若仅有“职业被害人”报案或报案人所在地与犯罪无实质关联,应主张报案人所在地公安机关无管辖权,案件应由犯罪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在侦查阶段即提出管辖权异议。尽管当前立法对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规定不足,但辩护中可依据程序正义原则,向办案机关提出书面异议,说明管辖不当的理由,若异议未被采纳,可在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继续提出,请求检察机关监督或法院审查,通过程序救济维护当事人权益。
(三)证据与强制措施层面的辩护策略
证据层面的辩护核心在于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排除非法证据。趋利性司法案件中,办案机关可能存在刑讯逼供、非法搜查、扣押等行为,辩护时应重点审查证据收集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审查是否存在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情况,若有应申请排除。对物证、书证,审查搜查、扣押程序是否合法,有无见证人在场、是否制作清单等,对程序违法的证据主张不予采信。
针对“以口供为中心”的证据体系,强化对客观证据的审查。趋利性司法案件中,部分司法机关过度依赖口供定案,忽视客观证据的收集与审查。辩护中应要求以客观证据为核心,通过审查银行流水、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等客观证据,还原案件事实,推翻虚假供述,如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通过审查资金流向区分合法经营与违法犯罪。
强制措施层面,重点审查强制措施适用的合法性与必要性,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趋利性司法中,办案机关常对当事人采取不必要的羁押措施,以迫使其交付财产。辩护时应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羁押必要性,对不符合羁押条件的,如无社会危险性、案件事实清楚且证据固定,应申请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对超期羁押的情况,及时提出异议,要求立即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审查其范围的合法性,要求返还非涉案财产。趋利性司法案件中,办案机关常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将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合法财产纳入其中。辩护中应逐一核实被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与案件的关联性,列出财产清单,对与犯罪无关的合法财产,如家庭日常生活用品、未用于犯罪的个人财产等,要求办案机关及时返还,如浙江检察机关在专项监督中帮助企业解冻账户资金,体现了此类辩护的价值。
(四)涉案财物处置层面的辩护策略
涉案财物处置的辩护关键在于界定涉案财物范围,防止罚没范围扩大化。严格区分违法所得、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与合法财产,对涉案财物范围进行实质限缩。在网络赌博犯罪中,采用有利于被告人的计算方法认定涉案金额,选择概率性游戏充值占比法而非礼物返利占比法,并扣除打赏给主播且未形成资金闭环的金额。在药品买卖案中,将“代付”金额排除在违法所得之外,仅认定实际获利部分为违法所得。
主张涉案财物罚没上缴中央国库,切断地方利益驱动。依据相关研究建议,将《刑法》第64条中的“国库”解释为中央国库,辩护中可提出涉案财物应上缴中央国库而非地方国库,避免地方因利益驱动扩大罚没范围。对办案机关将罚没收入与地方财政挂钩的行为,指出其违法性,要求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规范处置涉案财物。
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合理认定认罪认罚情节,不因部分退赃而否定认罚。趋利性司法案件中,司法机关常要求被告人返还全部被害人财物才认定认罪认罚,增加了当事人负担。辩护中应依据相关指导意见和案例,主张部分退赃不影响认罪认罚的认定,退赃数额仅作为从宽幅度的考量因素,而非认罪认罚的必要条件,在被害人不明确或众多的情况下,只要被告人对明确的被害人财物予以返还,即可认定为认罚。
四、完善趋利性司法治理的制度建议
(一)深化罚没款物管理制度改革
深化罚没款物管理制度改革,关键在于彻底切断罚没收入与政法经费的联系。将地方政法机关罚没收入全部上缴中央财政,这是消除地方趋利动机的根本举措。司法权本质上是中央事权,刑事案件罚没收入作为司法活动的产物,应归属中央财政。通过提高中央财政对地方政法机关转移支付的比例,弥补地方因罚没收入上缴中央造成的经费缺口,如参考2023年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规模,适当提高转移支付比例,确保地方政法机关经费不受影响。
持续推进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打破地方利益束缚。总结前期改革经验,加大中央对改革的支持力度,对经济困难地区给予更多财政倾斜,确保省级统管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推行。完善省级统管的具体机制,明确省级财政部门与高级法院、检察院在经费预算编制、拨付等方面的职责,保障地方法院、检察院独立于地方政府,减少地方对司法活动的干预。
(二)完善管辖制度与监督机制
完善管辖制度,明确地域管辖的实质标准。针对网络犯罪和涉众型经济犯罪,确立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管辖权确定的核心标准,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主要犯罪地”“最密切联系”的具体认定因素,如犯罪人数、证据分布、行为密集度等,减少管辖争议。规范指定管辖程序,严格限定适用条件,明确适用范围和操作流程,避免指定管辖被滥用为趋利工具。 强化监督机制,形成全方位的监督体系。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管辖的明确监督权限,通过立法规定检察机关对管辖异议的审查权和纠正权,确保管辖合法公正。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构建全国统一的罚没收入监管平台,实现罚没收入征管与财会监督数据共享,对罚没收入异常增长、大额异地执法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纠正趋利性司法行为。
加强外部监督,畅通人大监督、舆论监督渠道。建立司法机关罚没收入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罚没收入的数额、去向及使用情况,接受公众监督。保障新闻媒体对趋利性司法案件的报道权,发挥舆论监督的警示作用,形成监督合力。
提升司法经费与罚没款物管理制度的立法层级。提升司法经费与罚没款物管理制度的立法层级,实现法治化治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法律,对罚没款物管理、司法经费保障作出系统规定,明确罚没收入与司法经费分离的基本原则、具体措施及法律责任,提高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参考域外经验,在法律中明确司法经费的保障标准和比例,确保司法机关经费充足,减少对罚没收入的依赖。
完善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权异议、涉案财物处置的规定。为辩护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管辖权异议制度,赋予当事人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并规定相应的审查和救济程序。细化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返还及罚没程序,明确涉案财物的认定标准和处置原则,防止不当罚没。
五、总结
趋利性司法问题是司法体制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难题,其根源在于罚没收入与政法经费的不当关联、管辖制度缺陷及监督机制的不足。应对趋利性司法,需要从辩护实践和制度完善两个方面入手。辩护中,应充分运用实体法、程序法、证据及涉案财物处置等层面的策略,通过法律解释限制入罪范围、质疑管辖合法性、排除非法证据、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度层面,深化罚没款物管理制度改革,切断罚没收入与政法经费的联系;完善管辖制度,明确管辖标准;强化监督机制,利用技术手段提升监管效能;提升立法层级,实现司法经费与罚没款物管理的法治化。只有辩护策略与制度改革相结合,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趋利性司法,维护司法公正,优化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未来,还需持续关注趋利性司法的新形式、新特点,不断完善辩护策略和制度设计,确保司法活动真正回归公平正义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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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邵明慧律师,睿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济南总部管委会副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委员,济南市“泉警律师”法律服务团成员,济南市公安局法律顾问。
执业16年,专注于刑事辩护、刑事控告 、刑民交叉案件、婚姻家事案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