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扬研究
2025-10-16
国企改革深化期|“两非两资”处置怎么干?这份股权退出路径指南请收好!
引言:为什么“两非两资”处置仍是国企改革核心任务?
当前国企改革进入深化提升阶段,“剥离非主业、非优势业务(两非),处置无效资产、低效资产(两资)”早已不是新话题,但却是必须持续啃下的“硬骨头”。从数据来看,2022年3月公开信息显示,中央及地方国企“两非两资”剥离清退完成率超85%,“僵尸企业”处置率超95%,重点亏损子企业三年减亏83.8%——成果显著,但仍有部分国企还存在“两非两资”“拖后腿”:不仅影响企业聚焦主责主业,还制约国有资本配置效率、削弱核心竞争力。在经济高质量发展要求下,“两非两资”处置出清仍是优化国有资本布局、提升企业效益的关键。结合睿扬律所在国企清理退出中的实务经验,今天先为大家梳理国企股权退出的核心路径,后续还会针对每个路径展开深度解读。
一、先看政策:“两非两资”处置的“硬要求”有哪些?
近年来国资委密集出台政策,明确“两非两资”退出的方向和约束,这也是国企处置股权的核心依据,关键节点需重点关注:
1.2023年6月 《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
明确“退出红线”:除了战略性持有或培育期的参股股权,5年以上未分红、长期亏损、非持续经营的“低效无效参股股权”,以及与国企职责定位不符、没竞争优势、风险大、经营难掌握的参股投资,必须退出。
2.2024年3月 国资委深改领导小组会议
强化“执行力度”:要求积极推进“两非两资”处置出清,同时加强跟踪监测和考核约束——意味着处置不再是“可选动作”,而是要纳入考核的“必做任务”。
3.2024年6月 国资委党委扩大会议
聚焦“金融资产管控”:央企原则上不能新设、收购、新参股金融机构;对服务主业效果小、风险外溢大的金融机构,也不能参股或增持。此后已有多家央企通过产权交易所剥离旗下金融资产,为行业提供了实操参考。
4.2024年9月 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专题推进会
强调“效率与方向”:要推动“两非两资”有序退出,还得完善“退出绿色通道”,把腾挪出的资源更多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科技创新——明确了“退”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进”。
二、核心干货:国企股权退出的5大主流路径
结合《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政策及实务经验,国企股权退出主要有以下5种方式,不同场景适用不同路径,需按需选择:
(一)股权转让:最常规的“退出方式”
股权转让是国企退出股权最常用的路径,又可分为“进场挂牌转让”和“国企内部重组整合”两类:
1.进场挂牌转让
核心要求:除特殊情况外,国企股权转让必须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保证交易透明、合规,避免“暗箱操作”。
适用场景:有外部意向受让方,且希望通过公开市场找到更优交易对手、实现股权价值最大化。
2.国企内部重组整合
核心逻辑:有些业务对A国企是“非优势”,但对B国企(或同一控股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是“优势领域”—通过内部整合,让资源在国企体系内高效流动。
具体方式:
非协议公开转让:在国企内部通过公开流程转让股权;
无偿划转:无需支付对价,直接将股权划转给其他国企(需符合无偿划转的政策要求);
股权置换:用持有的股权与其他国企的股权进行置换,实现业务互补或聚焦。
实务小贴士:这种方式能减少外部交易风险,还能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是国企体系内优化布局的优选。
(二)合并分立:新《公司法》下的“高效路径”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对股权退出而言,“吸收合并”更适用——比如A国企持有B公司股权,若B公司被C国企(同体系或战略伙伴)吸收合并,A国企可通过合并实现股权退出,后续由C国企整合B公司资源。
分立:包括“新设分立”(原公司拆分出多个新公司,原公司注销)和“派生分立”(原公司保留,拆分出一个或多个新公司)。分立更多用于“拆分非优势业务”,让原公司聚焦主业,拆分出的新公司则可另行处置股权。
(三)定向减资:国资委态度转变后的“新选择”
定向减资(又称“非同比例减资”),和常见的“同比例减资”不同:它可以针对单个或多个股东,按“不同于持股比例”的比例减资,减资后股东持股比例会发生变化。
关键变化:以前国资委对定向减资持“审慎保留”态度,现在逐渐认可——为国企退出部分股权(尤其是不想完全退出、但需降低持股比例的场景)提供了新路径。
适用场景:国企希望减少对某公司的投资,但其他股东仍愿意继续持股,通过定向减资可实现“部分退出”,同时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
(四)公司回购股权:两种情形需区分
公司回购股权分为“法定情形”和“约定情形”,两者适用条件不同,需注意合规性:
1.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法定情形)
核心目的:防止控股股东滥用权力损害中小股东权益,国企作为股东时,若符合以下情形且投了反对票,可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公司连续5年盈利但不分配利润;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营业期限届满后修改公司章程让公司继续存续;
解散事由出现后修改公司章程让公司继续存续。
新变化:新《公司法》新增“兜底条款”——若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其他股东也可要求公司回购股权,进一步保障了国企的股东权益。
2.协议/公司章程约定(约定情形)
核心逻辑:实务中认可“公司自治”,若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在协议、公司章程中约定了回购条款(比如达到特定条件时公司回购国企股权),该约定通常有效。
适用场景:国企投资时已提前约定退出机制,按约定触发回购条件即可实现退出,流程更可控。
(五)解散清算:“彻底退出”的终极方式
和前面4种“保留公司主体”的方式不同,解散清算意味着“公司主体归于消灭”,是最彻底的退出方式:
适用场景:针对没有生存发展前景、没有继续经营必要的低效/无效企业——比如长期亏损、无法扭转,且没有意向受让方,通过解散清算终结公司运营,收回剩余资产,实现国有资本“彻底离场”。
注意事项:需按《公司法》规定的清算流程进行,妥善处理债权债务,避免遗留法律风险。
结语:没有“万能路径”,只有“最优选择”
国企股权退出不是“一刀切”,具体选哪种方式,得结合多个因素综合考量:比如投资时是否有退出协议、其他股东的配合程度、外部债权人的情况、是否有意向受让方、集团的整体运营方向等。
本文只是国企股权退出路径的“入门指南”,后续我们会针对每个路径展开深度解读——包括具体操作流程、合规风险点、实务案例等,帮大家把“理论”转化为“可落地的方案”。 (如果您所在的国企正面临“两非两资”处置难题,欢迎留言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团队可提供定制化合规建议)
作者介绍
胥京敏律师,睿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青岛办公室执行主任、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执业十一年,擅长企业合规、国有企业清算退出等法律事务,兼具检察院工作经验,为多家国有企业进行清算退出工作,并协助新型企业进行合规整改,在国有企业清算退出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基础和实务经验。
栾德健律师,睿扬青岛办公室执业律师,专注致力于公司清算及退出机制研究,多年来参与多起大型破产项目,服务项目多次作为典型案例入选山东法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烟台中院破产审判典型案例,服务对象涉及国有企业、供销社、中大型民营企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