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11-19
一、前言
近日,日本首相高市早苗在国会答辩时公然发表涉台露骨挑衅言论,暗示可能武力介入台海问题,严重违背一个中国原则、中日四个政治文件精神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性质影响极其恶劣。国航、东航、南航三大航司宣布即日起,涉及日本航线的机票,可以免费退改,日本旅游及消费股大跌,旅游业及品牌将受冲击,众多日本影片暂缓上映。
政治因素必然会对两国的贸易往来产生影响,相关言论可能引发双方国民的不满情绪,导致消费者或合作方出于情感因素,拒绝购买对方国家的商品或服务,从而单方面拒绝履行合同约定的接收货物或支付款项的义务。即使合同未被单方面终止,合作方的履约意愿和配合度也可能因此降低。同时,也可能导致汇率剧烈波动、运输成本增加,关税政策和海关政策也面临不确定性。这些外部商业环境的变动会直接改变合同项下货物的最终成本或售价,使得按原定价款履行变得对一方显失公平,从而引发重新谈判或纠纷。
那么,对于政治因素对合同的影响,合同受损一方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外交关系突然恶化属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
二、外交恶化属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
(一)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第五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高市早苗言行导致的外交恶化是否具有不可预见性
不可预见性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合理预见到该事件的发生。高市早苗作为刚上台的日本首相,其发布的言论令舆论哗然,引发剧烈的外交震荡,对于普通商事主体而言,通常具备不可预见性。
2.高市早苗言行导致的外交恶化是否具有不能避免性和不能克服性
不能避免性和不能克服性指的是无论当事人采取什么措施,事情的发生也无可避免,也无法克服事情产生的负面影响。
对于这一点,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事件的发生导致政府颁布禁令,禁止货物的进出口,或者禁止航班货轮的往来等,那么该事件满足不可抗力的三个要件,应当属于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通常被划分为政治不可抗力和自然不可抗力。政治不可抗力一般包括:发生在东道国境内的战争行为、外敌入侵、武装冲突、封锁、禁运、革命、骚乱、暴动、内乱、恐怖事件;由于政治性事件导致的放射性污染或电离辐射;不受任何一方控制的全国性、政治性罢工等1。
比如今日(2025年11月19日),中国政府发布禁令,全面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满载扇贝的货轮被迫调转航向,无法发运。因为政府禁令而导致合同的无法履行,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应当属于不可抗力。
如果事件的发生仅导致民众抵制意愿上升、商业风险加大、客源减少、经营成本增加或者行政手续更为繁琐等,因为这种情况并非无法克服,只是会增加交易成本和风险,可能导致合同一方落入显失公平的境地,不属于不可抗力。
(二)情势变更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高市早苗言行导致的外交恶化所造成的民众自发抵制或商业伙伴迫于压力中止合作,则更可能被认定为商业环境的重大恶化,而非物理上或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不具有不可避免性和不可克服性。当事人仍然可以顶着压力履行合同,比如航空公司的飞机照常起飞,旅行社照常发团,货物继续交易,只是这样做会面临巨大亏损或安全风险。这种情况更符合情势变更的特征,即合同是可以履行的,但是继续履行对一方显失公平。
例如,因为民间抵制致产品滞销、价格暴跌,卖方仍能发货,但买方接收后无法销售。此时,买方可以主张情势变更请求解除或变更合同。中日曾经发生的“钓鱼岛事件”,导致部分人士抵制日本车,日本车的市场价值也随之下跌,但是当事人之间依然可以履行。但是中国政府对日本水产品的禁令,则会致使合同完全不能履行,海关闭锁,已经发货的扇贝被迫转向,另寻市场,这种情况就不属于情势变更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13日出台的《关于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对突发事件究竟属于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的划分同样值得参考: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适用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规定处理。合同成立后因疫情形势或防控措施导致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起诉请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可以适用合同法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因合同变更或解除造成的损失根据公平原则裁量。
综上所述,对于因政治因素导致合同履行的风险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因国家间政治关系恶化、制裁、禁运等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应当属于不可抗力,而对于并未造成合同绝对的、物理上的履行不能,仅是改变了合同履行的商业环境和基础条件,导致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事件,应当属于情势变更。
三、合同受损一方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当事件导致合同根本无法履行时,应主张不可抗力,寻求免责并解除合同。首先查看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的“不可抗力条款”,特别是其定义范围是否包含“政府行为”、“贸易限制”、“政治动荡”等,约定优先。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告知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及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以减少给对方可能造成的损失。并努力获取权威机构出具的不可抗力事实证明,如官方发布的禁令、公告或政策文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货物扣留、禁止清关的书面通知。
当事件导致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并提供相应外交事件对市场波动影响或者造成交易成本陡增的相关证据。
四、律师建议
鉴于近期日本政客的不当言论对中日商业环境造成的冲击,合同当事方面对履行困境时,建议采取以下专业步骤以维护自身权益:
迅速审查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条款。若事件导致政府禁令等根本性履行不能,可准备主张不可抗力;若仅是成本激增、商业目的落空等导致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则应重点准备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系统性收集权威新闻报道、官方表态、行业通告、成本激增的财务数据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核心在于证明政治事件与合同履行障碍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若主张不可抗力,须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若主张情势变更,应当首先与合同另一方协商调整合同条款,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若协商未果,不可抗力情况下可主张免责;情势变更情况下,必须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介入变更或解除合同,由司法权力基于公平原则进行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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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刘洋律师,睿扬苏州办公室专职律师,毕业于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本科为英语专业,已通过英语专业八级,上海高级口译等,口语流利,可以用外语进行正常交流以及交替传译,能够流畅阅读外文书籍、合同、文件,能够用外文撰写通讯、往来邮件等,能够以英语作为工作语言。擅长领域主要为合同法律实务、公司法律实务、涉外法律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