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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10

两高“贪污贿赂司法解释(二)”重磅发布,刑事律师办案指南来了!

导语:2026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新《解释》”),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份重磅文件直指当前司法实践痛点,为精准打击新型腐败、统一裁判尺度提供了明确依据,也对刑事律师的辩护工作提出了新指引。以下为本文整理的核心要点。

一、新规出台:织密法网,统一标准

本次新《解释》是2016年核心解释之后的重要补充,旨在紧密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二)》等新法,解决实践中“单位犯罪标准模糊”“新型腐败认定难”“量刑尺度不一”等突出问题,目标是实现对贪污贿赂犯罪的精准打击与平等保护。

二、核心要点解读:五大亮点不容错过

1.填补“单位犯罪”空白,量刑标准首次明确

☛单位受贿/行贿罪:明确了“情节严重”(20万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200万以上)的数额门槛,解决了长期无具体标准的困境。

☛区分关键:强调以单位名义受贿但个人占有的,按个人受贿罪处理,严防借单位之名行个人贪腐之实。

2.精准打击“隐性腐败”,封堵规避路径

☛预期收益型受贿(如收受股权):已获利按实际收益算,未获利按案发时市场溢价算,让“只持股不变现”不再安全。

☛特定财物受贿(如字画、珠宝):强制要求真伪鉴定与价格认定,仅凭购买票据认定需双方无异议,为数额辩护提供了抓手。

☛斡旋受贿认定放宽:利用职权便利承诺“打招呼”并收钱,即使没实际行动,也可能构成受贿,认定门槛显著降低。

3.细化“财产类”与“挪用类”罪名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明确“差额巨大”为300-1000万元,“特别巨大”为1000万元以上。

☛隐瞒境外存款罪:数额较大标准定为折合300万元以上,但“主动交代+配合转回”可认定为“情节较轻”。

☛挪用公款罪:明确“虚构事由挪用”“应收款不入账供他人使用”属于“以个人名义挪用”;并区分“客观不能退还”与“办案机关追回”在量刑上的不同考量。

4.明确“退赃追缴”规则,辩护大有可为

☛“积极退赃”情形法定化:包括全部退赃、配合追缴大部分赃款、退缴个人所得并自愿继续退缴等。亲友代退视为本人退赃,这是争取从轻处罚的关键。

☛追缴规则完善:明确追缴原物、转化物及等值财产,同时强调需保护善意取得和合法财产,防止超范围查扣。

5.落实“平等保护”,统一公私领域裁判尺

明确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罪,参照对应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标准执行,彻底改变了以往非公经济领域职务犯罪量刑偏轻、标准不一的问题。

三、对律师实务的直接影响

1.辩护方向更清晰:办案重点应聚焦于数额抗辩(特别是新型受贿的价值认定)、定性区分(单位vs个人、此罪vs彼罪)以及情节挖掘(积极退赃、自首等)。

2.财产辩护成重点:在违法所得追缴程序中,律师应积极核查财产权属,严格区分合法财产与非法所得,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把握时间节点:新规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对于正在办理、尚未审结的案件,可立即适用新规进行辩护;已审结案件则不适用。

总结

新《解释》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刑事法网进一步织密。它既是对司法机关的“裁判指南”,也为刑事律师开展精细化、精准化辩护提供了坚实的“武器库”。掌握新规,方能在刑事辩护工作中,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作者介绍

任增超律师,睿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山东省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烟台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烟台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烟台办公室副主任。业务领域主要为刑事辩护、公司法律事务、政府和行政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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