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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7

数据产权登记:从“你有什么数据”到“你的数据变成了资产”

2026年7月,《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国数综政策〔2026〕35号(以下简称《指引》)正式发布。这份文本以六章四十二条加六个附件的体量,首次在国家层面对数据产权登记的全流程作出了系统性制度安排。它既是“数据二十条”提出“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后的首份落地性操作规范,也是构建全国统一数据要素市场的基础设施级制度文件。

PART 01  制度全景

《指引》以“总则→登记机构→登记程序→登记类型→法律责任→附则”的六章结构搭建制度骨架,辅以六个附件提供操作模板,形成了一套从“谁登记”到“怎么登记”再到“登记后有何效力”的完整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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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指引》制度框架思维导图

PART 02  三权分置持有、使用、经营

《指引》第三条将数据产权界定为“权利人对特定数据享有的财产性权利”,并明确拆解为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三项权利。这一“三权分置”架构,是整部《指引》最核心的制度创新,也是中国数据产权理论从学理探讨走向制度实践的标志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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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数据产权"三权分置"结构示意图

(一)从“所有权”到“权利束”:范式转换

传统物权法以“所有权”为母权,衍生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但数据的非排他性、非消耗性和可复制性特征,使得经典物权法的“一物一权”模型在此处水土不服。《指引》采取的路径是放弃“数据所有权”概念,转而构建一组可分离、可组合的“权利束”,持有权解决“谁可以存”,使用权解决“谁可以用”,经营权解决“谁可以卖”。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进一步明确了“委托处理不产生权利”的规则:受托人对委托处理的原始数据、过程数据、结果数据等均不可登记持有权、使用权和经营权。这一规定与《民法典》委托合同的法理逻辑一脉相承,有效防止了数据受托人“反客为主”的道德风险。

◆ 核心法理分析

三权分置的底层逻辑是“使用权优先于所有权”,不求“归谁所有”,但求“谁可用、怎么用”。这与《民法典》物权编的用益物权思路高度一致,但突破了用益物权须依附于所有权的传统结构,实现了权利的“无母权分离”。在比较法层面,这比欧盟《数据法》的“数据访问权”模型更具体系性,也比美国“数据库权 sui generis right”路径更贴近大陆法系传统。

(二)衍生数据:制度“留白”中的创新空间

《指引》第三条第八款对“衍生数据”作出了精确界定:数据处理者对其享有使用权的数据,在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前提下,通过利用专业知识加工、建模分析、关键信息提取等方式实现数据内容、形式、结构等实质改变,从而显著提升数据价值,形成的数据。

这一概念在第二十条第四项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中被进一步激活,衍生数据的创造者可以登记该衍生数据的全部三项权利。这意味着,《指引》在制度上为“数据深加工”提供了产权激励,形成了从原始数据到衍生数据的价值跃升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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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不同数据类型的可登记权利矩阵

(三)登记凭证的证据效力:从“宣示”到“证明”

第三十一条赋予登记凭证在四类活动中的证明效力:数据流通交易中的产权证明、数据资产入表融资担保中的合法拥有证明、争议纠纷中的权属认定证据、以及企业培育认定中的数据情况证明。这一条款使登记凭证获得了准证据效力,虽非绝对证据,但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具有较强的证明力。

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应当采信按照本指引核发的登记凭证,无正当理由,不得重复审查、重复收取费用。——《指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这一“强制采信”条款是整部《指引》中最具市场强制力的条款。它意味着,一旦登记凭证核发,数据交易服务机构不得以“需要重新审核”为由设置交易壁垒。这将显著降低数据流通的重复审查成本,有望成为破解数据交易“验真难”问题的关键制度杠杆。

PART 03  数据治理视角:登记体系的运行逻辑

《指引》设计了一套精密的“主体准入→流程控制→质量保障→退出机制”四层治理体系。其核心目标是:在保证登记公信力的同时,尽可能降低登记成本和制度摩擦,使数据产权登记真正成为数据要素流通的“基础设施”而非“管制工具”。

(一)登记机构的“市场化”设计

《指引》在登记机构制度上做出了三个关键选择:

1. 机构而非政府直接登记:登记机构是法人而非行政机关,第七条要求企业法人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事业单位法人须有经费保障。这使登记行为具有民事服务属性而非行政许可属性。

2. 异地执业制度:第十条明确登记机构“可异地执业,在全国开展登记业务”。这意味着登记机构之间存在跨区域竞争,有利于降低登记费用、提升服务质量。

3. 退出机制与责任延续:第十三条设计了完整的退出程序,提前六个月报告、资料移交、凭证效力不受影响、法律责任不予免除。这既保障了登记申请人的信赖利益,又通过“责任不因退出而免除”倒逼机构审慎履职。

◆ 治理洞察

登记机构的市场化设计,本质上是在数据产权登记领域引入了类似于“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竞争机制。不同登记机构之间的竞争将推动审查标准的趋同化和登记效率的提升。但也需警惕“逐底竞争”(race to the bottom),机构为争夺市场份额而降低审查标准。对此,《指引》通过年度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专职审查团队资质要求等多重门槛进行了制度对冲。

(二)七步登记流程

第十四条规定的登记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查→公示→异议处理→信息存证→凭证核发。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正常登记时限为十个工作日(可延长十个工作日),且公示期和异议处理时间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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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数据产权登记七步流程与时限控制

从效率维度看,这一时限安排在行政登记类程序中属于较高效率区间。但需注意,“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加“异议处理十个工作日”如果同时触发,实际周期可能达到25个工作日以上。对于时效性要求高的数据交易场景,这一周期仍然偏长。建议登记机构在实操中优化流程,例如将审查与公示同步推进,或引入“预公示”机制。

(三)公共数据的“有限排除”策略

第十五条对公共数据采取了分类处理策略而非一刀切排除:

表2

图2 公共数据登记的分类处理

这一“有限排除”策略体现了精细化的制度思维:不是“公共数据不能登记”,而是“哪些公共数据不能登记”。对于授权运营后形成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允许其在完成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后进入产权登记体系,打通了公共数据与社会资本数据之间的流通通道。

PART 04  技术与AI视角:衍生数据与智能时代

《指引》最大的制度贡献在于为数据价值链的技术演进预留了制度接口。特别是“衍生数据”概念的技术化定义,以及“信息存证”条款中对数据水印、数据指纹等技术的接纳,使得这部制度文本具备了面向未来的技术适应性。

(一)衍生数据的技术界定与AI训练数据的产权映射

《指引》对衍生数据的定义包含两个核心技术要件:第一,实质改变(内容、形式、结构的实质改变);第二,价值显著提升。这两个要件在技术层面可以精确映射:

表三

表3 衍生数据技术要件的AI场景映射

这一映射具有深远的实践意义:大模型训练所用的高质量数据集,在满足“实质改变+价值提升”要件后,可以登记为衍生数据并获得完整三项权利。这为AI训练数据集的产权确认开辟了制度通道,有望解决当前大模型训练中“数据来源合法性证明难”的核心痛点。

◆ 跨境合规

《指引》对衍生数据的保护,与欧盟《AI法案》对“高质量训练数据”的合规要求形成了制度互补。欧盟侧重数据的“合规性审查”(GDPR对齐、版权清洗),中国则侧重数据的“产权确认”(谁可以主张权利)。两套制度叠加运行,可能形成“合规审查+产权登记”的双轨制数据治理模式,这对跨国AI企业具有重要的合规策略意义。

(二)信息存证的技术实现路径

第二十六条要求登记机构在“国家数据产权登记服务系统”中对登记过程进行存证,确保“不可篡改、过程可追溯、内容可查验”,并允许申请人自愿提供数据水印、数据指纹等供存证使用。这一条款在技术层面指向了三类存证架构:

图4

图4 数据产权登记存证技术架构三层模型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数据指纹”与“数据水印”的制度功能不同:水印解决的是“这个数据是谁的”(溯源),指纹解决的是“这两个数据是否相同或相似”(比对)。在登记审查和侵权诉讼中,两者可以形成互补的证据链,水印证明权属,指纹证明侵权。

PART 05  风险透视:制度运行中的潜在风险

简单从以下三个维度进行风险穿透:

表4

表4 《指引》制度运行风险矩阵

⚠ 关键风险提示

最大的制度风险并非来自条款本身,而来自条款之外的“衔接真空”。《指引》大量使用了“按照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审慎判断”等开放式表述,这些表述的填充有赖于配套细则、司法解释和行业标准的及时跟进。如果在试行期内配套规则跟不上,登记审查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可能导致不同机构对同一数据给出不同的审查结论,损害登记公信力的统一性。

PART 06  企业合规提示:数据资产化的行动路径

基于上述分析,对企业而言,《指引》的出台意味着数据资产化从此有了“确权、登记、交易、融资”的制度通道。以下是面向不同类型企业的行动提示:

表5

表5 不同类型企业的数据产权登记行动路径

结语

说到底,《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这份文件最大的价值,不在于它写了什么,而在于它承认了一件事:数据这个东西,和土地、房子、股票不一样,它流动才有价值,静止就是成本。当下我们处在制度最原始的阶段,就像刚给一条河画了第一张地图,地图能不能用,不是看线条多精美,而是看下游的渔民会不会真的拿它去判断涨水。AI正在把“数据资产”变成“能力资产”,模型训练之后,原始数据的痕迹溶解在几十亿参数里,你再也说不清“这行权重来自哪条数据”,但那恰恰才是真正值钱的东西。制度现在登记的是“你有什么数据”,未来迟早要回答“你的数据变成了什么能力”。

最后,一句值得深思的提醒:“一套只服务于已经拥有数据的人的制度,最终会重演土地兼并和资本垄断的老故事”。数据贡献者的获益权、公共数据的全民红利、中小企业和普通人的技术可及性,这些不是附庸风雅的“公平性讨论”,而是制度能不能活过第二个阶段的生死线。让第一批登记真实发生,让第一批信任真实积累,让第一批公平真实验证,然后,数字资产的未来才不会只是纸上的可能,而是脚下的现实。